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總工會財務部,全國鐵路、民航、金融工會財務部(辦公室),中直機關、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:
最近,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現行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。為了做好工會會費的收繳工作,明確會費的繳納標準,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行工資制度改革后,工會會員目前仍暫按全國總工會1978年頒發的《關于收交工會會費的通知》規定,按照會員本人每月工資收入的0. 5%計算交納會費。“工資收入”具體包括:
1.機關的工會會員:職務工資,級別工資,基礎工資,工齡工資;
2.事業單位的工會會員:職務工資,等級工資;
3.機關、事業單位的工人會員:崗位工資,等級工資。
會員工資收入合計尾數不足10元部分和各項津貼、補貼、獎金等收入,仍暫不計算交納會費。
1994年6月18日
全國總工會財務部、組織部
關于會員交納會費問題的答復
工財字〔1996〕58號
北京市總工會組織部、財務部:
京工組〔1996〕4號關于會員交納會費問題的來文收悉,現答復如下:
一、企業工會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,目前仍應按照全國總工會工發〔1978〕101號通知規定執行。即:會員每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0.5%計算交納會費,工資尾數不足10元部分以及各種獎金、津貼、稿費收入等,均不計算交納會費。至于企業工會會員的工資收入和獎金津貼收入如何區分問題,可按各企業的支付辦法掌握處理,凡是企業作為工資發給的,應計算交納會費,凡是作為津貼獎金發給的,不計算交納會費。
二、機關提前離崗休息的會員和企業下崗待崗的會員,是否應交納會費的問題,因這一情況比較復雜,尚待進一步了解研究,目前可暫按以下精神掌握處理;上述人員各如已不屬于本單位職工,所得收入已不列入本單位的工資總額組成范圍??梢员A魰?,免交會費。如仍屬于本單位職工,所得收入仍是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 ,則仍應按照本人實際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。
1996年5月27日